艺术系教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使本系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系科建设,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关于教学任务:
1、凡学校教务部门对本专业所颁发的教学方案和结合我系办学实际面制定的教学计划,均要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2、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授课。凡新开课程,必须在开课前制定出教学大纲,编写或确定好教材,并经教研室充分讨论,再申报系办,由系办审批上报学校,得到同意后方能开课,未经审批的课程,一律不得开设。
3、全日制专科及成人教育等教学任务,由系里分下给各教研室,由教研室安排授课后报系里备案。
4、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填写好教学计划、授课安排,每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计划交一份给办公室存档备案。
5、全系各科考试需要的钢琴伴奏任务,由教研室与钢琴老师联系,伴奏老师接受任务后,应按质按量完成。
6、凡外单位请本系老师讲座或短期教学,必须经系里与教研室研究并安排好,使本系教学不受影响,并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如擅自离岗外出上课者,以旷工论处。
7、凡本系主办其它各类教学班的教学任务,与本系全日制教学班一样,均属本系的教学任务,教师上课仍要尽职尽责,不得随意请人代课或无正当理由中途推卸,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与教研室协商,经系主任同意,做出妥善安排后方可中止。无故缺课或自己请人代课,均以旷课论处。
二、关于排课、调课:
1、各教学班的授课时间表由教务秘书制定:原则上做到先排大班课、大组课、再排个别课。无论大组课或小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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